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