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一)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一)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