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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