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六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六百四十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