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 第五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五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