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 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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