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 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五十一条 出席第二审法庭前,检察人员应当制作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