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 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五十三条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在第二审法庭宣布休庭后需要移交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在第二审法庭宣布休庭后需要移交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