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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