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以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其他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前也申请监督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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