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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