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