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或者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职能部门。
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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