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