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出席法庭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出席法庭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有哄闹法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侮辱、诽谤、威胁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法庭未予制止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即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法庭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庭审结束后向检察长报告。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