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出席法庭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出席法庭 第九十九条 检察人员在出庭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 (三)拟定出示和说明证据的计划; (四)对可能出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争议的,拟定应对方案并准备相关材料; (五)做好其他出庭准备工作。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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