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出席法庭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出席法庭 第一百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三)经审判长许可,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予以说明,针对争议焦点,客观、公正、全面地阐述法律监督意见; (四)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 (五)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反诉讼程序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诉讼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