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出席法庭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出席法庭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并全程参加庭审活动。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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