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七条 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