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八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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