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2000-08-18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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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三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 第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四条 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 第五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五条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 第六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七条 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第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八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 第九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