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六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