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8-07-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