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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