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六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