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八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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