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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