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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