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十一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