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十二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