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十六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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