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