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七条

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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