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接受监督。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