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维护传统村落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
第三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规划先行、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村民自愿、因地制宜、活态传承的原则。
第四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对传统村落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
第七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指导、督促...
第八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九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九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应当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申报和认定
第十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条 建立市级传统村落名录。
市级传统村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达到...
第十一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村落,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住房城乡建...
第十二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公布的信阳市传统村落名录中,按照省、国家有关规定,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传统村落。
保护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同时为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发展...
第十四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的划定...
第十五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保护发展规划报批前,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
第十六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
第十八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村一档”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传统村落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
第二十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
第二十一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的原则,保持传统村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
第二十三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工程建设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对与核心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风貌协调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新建...
第二十五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传统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上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安排落实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国家...
第二十七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可...
第二十八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传统村落风貌整治方案,组织有传统建筑维...
第二十九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负责传统建筑的安全、维护和修缮。
传统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筹资金修缮传统...
第三十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除文物保护单位外,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
第三十一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
第三十二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活动举办者应当制定传统村落环境风貌保护方案,向村民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传统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传统村落内村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鼓励传...
第三十四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五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文化等部门建立传统村落巡查制度,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
第三十六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
第三十七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
第三十九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经动态监测、年度评估认定,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传统村落资源破坏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警告。
对在开发利用活动过程...
第四十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
第四十一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
第四十二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