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三)挖掘传统民风民俗,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一)参与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三)挖掘传统民风民俗,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