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七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