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五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对传统村落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
市、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
市、县(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工商、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
市、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
市、县(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工商、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