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