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经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评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认定,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经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评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认定,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