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工程建设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对与核心保护区风貌不协调的现有建筑,可以进行改造;
(二)各种建筑的翻建、改建、修缮、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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