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风貌协调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和高度应当按照不影响整个传统村落景观背景的要求进行控制,保证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三)做好自然环境控制,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一)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和高度应当按照不影响整个传统村落景观背景的要求进行控制,保证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三)做好自然环境控制,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