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的原则,保持传统村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保持传统村落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三)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性维修和功能利用时不得改建或者拆除,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维修的建筑不得超过原有建筑高度,并应当严格控制造型与色彩;
(四)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报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一)坚持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的原则,保持传统村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保持传统村落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三)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性维修和功能利用时不得改建或者拆除,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维修的建筑不得超过原有建筑高度,并应当严格控制造型与色彩;
(四)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报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