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林地、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其他严重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林地、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其他严重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