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传统村落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湿地、水域等资源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
传统村落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湿地、水域等资源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