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上报审批。保护和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