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保护发展规划报批前,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和林业等部门进行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