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的划定与保护控制要求;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文化保护与传承措施;
(六)保护发展定位与发展规划;
(七)人居环境改善措施;
(八)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的划定与保护控制要求;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文化保护与传承措施;
(六)保护发展定位与发展规划;
(七)人居环境改善措施;
(八)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