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同时为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实施。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当地村民的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传统村落同时为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实施。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当地村民的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