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村落,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文化、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列入信阳市传统村落名录。
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传统村落时,应当经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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